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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金昌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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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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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8-23 浏览次数: 字体:[ ]

永昌县委、金川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和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

《金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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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中共金昌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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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1+6”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1”即《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6”即《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甘肃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办法、《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一系列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安排部署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规定,紧密结合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建设、循环经济示范市创建、主体功能区划、生态红线划定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各区域产业特点及环境质量特征等实际,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内的各自职责。

第三条 ?坚持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并重,坚持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建立并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和问责制度,形成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承担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承担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有关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负责人按照职责要求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除按本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外,要认真落实本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

县区党委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可结合当地机构设置和相关工作分工,对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作出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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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党委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党委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将其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学习和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推动树立和落实绿色发展新理念,统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研究解决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领导和督促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履行工作职责,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工作措施;

(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将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完成及工作履职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工作奖罚的重要依据;

(四)加大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力度,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行为,支持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实行严格的终身追责制;

(五)加强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干部配备、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职责:

(一)对各级党组织及党的领导干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因生态环境损害导致生态环境质量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生态环境事件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

第九条 ?组织部门工作责任:

(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二)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主要约束性指标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中的权重;

(三)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

(四)组织开展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培训。

第十条? 宣传部门工作责任:

(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做好社会舆论引导,提高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二)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媒体报道、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第十一条? 政法部门工作责任:

(一)监督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督促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有效衔接,建立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与环境行政监察执法部门之间的司法协调联动机制。

第十二条? 机构编制部门工作责任:

(一)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和环境监测、监察机构改革,统筹解决改革中涉及的环保机构编制和人员身份;

(二)逐步落实乡镇(街道)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

(三)协调确定各部门之间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划分。

第十三条? 机关工委工作责任:指导基层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督促各级党组织依法依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第十四条? 农村工作管理部门工作责任:抓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落实各项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信访部门工作责任: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表达诉求,登记受理、转办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信访事项,协调和督促职能部门及时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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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人大和政协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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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人大常委会工作职责:

(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工作,推进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立法进程;

(二)加强对本级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监督,听取和审议政府年度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报告;

(三)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四)加强人大代表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

第十七条 ?政协工作职责:

(一)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调研视察,通过建议案、调研报告、社情民意、提案或其他民主监督形式,向党委和政府提出意见建议;

(二)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监督职能,为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言献策,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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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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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政府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党委作出的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并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科技、技术等政策措施;

(二)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区域环境质量特征等实际,定期研究部署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重要工作,科学划定生态红线,严守环境质量底线,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委员会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联动机制,完善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三)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下达并督促下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和重点目标任务;

(四)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总体部署及重大行动计划,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方案,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加强重点区域、流域、行业和环境敏感区的污染防治,确保环境质量总体改善;

(五)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的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解决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和重大生态环境保护问题;

(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力度,完善各项制度办法,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加快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推广清洁能源;

(八)严格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排查整治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建立健全相关应急机制,妥善处理各类突发生态环境损害和污染事件;

(九)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团体)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十)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人大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九条? 发展改革部门工作责任:

(一)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将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在建设项目审批中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等环保要求;

(二)综合协调推进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文明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重大问题;

(三)协调实施主体功能区、非主要河流水电开发等规划,推动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从源头上预防生态环境恶化;

(四)巩固提升和示范推广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市创建成效,组织实施循环经济发展引领计划,加大循环经济新技术推广应用,大力发展清洁能源,积极创新多产业复合型区域特色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推动传统线性经济向循环经济转型,以循环发展促进区域经济改善,推进绿色经济发展;

(五)综合协调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推动油品升级;

(六)贯彻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理、医疗废物处理、差别电价等价费政策,制定实施其他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价费政策措施;

(七)统筹规划、指导开发区建设与发展工作,督促建设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固体废物处置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

(八)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补偿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政策研究,组织制定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激励政策;

(九)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中央预算内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推动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拓宽投融资渠道。

第二十条 ?教育部门工作责任:

(一)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培训内容,培养学生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教学和社会实践;

(二)落实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应急措施;

(三)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学校的环境管理,重点做好实验室有毒有害物质的收储和无害化处理;

(四)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绿色学校”创建活动。

第二十一条? 科技部门工作责任:

(一)加大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科技投入力度,扶持现有生态环境科研平台和重点实验室建设,鼓励高校院所和相关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产学研结合相关政策,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创新、转化和推广。

第二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工作责任:

(一)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工业企业产业升级和节能降耗,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二)监督落实工业结构调整计划和措施,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做好重点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配合有关部门完成本地区节能减排任务;

(三)拟订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工业、通信业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推广应用节能、节水环保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四)实施工业循环经济技术开发、示范推广,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广,严格煤炭经营质量管控,减少工业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三条? 公安部门工作责任:

(一)参与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相关处置工作,依法查处涉嫌构成环境犯罪案件及因环境违法需要给予行政拘留的案件;

(二)负责黄标车及老旧车报废、淘汰、注销、登记相关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督管理和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

(三)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四)负责放射性物品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五)落实政府有关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措施,参与处置因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六)对职责范围内的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七)配合相关部门单位做好烟花爆竹禁燃工作。

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门工作责任:

(一)对生态环境保护类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

(二)负责生态环境志愿者队伍建设信息记录;

(三)生态环境事件造成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特别重大时,根据本级政府的决定,参与有关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参与有关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四)监督管理火葬场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鼓励和引导文明、绿色祭祀;

(五)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绿色社区”创建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责任:

(一)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作为法治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的重要内容,提高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意识;

(二)加强行政区域内律师、公证、法律顾问等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事务的规范管理,指导设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人民调解组织,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三)开展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对因生态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经济困难公民,加大法律援助力度。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工作责任:

(一)统筹安排环境保护资金,重点支持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项目及环境保护监测、监察、执法和应急等能力建设;

(二)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等制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做好绩效管理和资金使用效果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相结合;

(三)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配合有关部门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相关工作;

(五)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环境监测监察执法机构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各级环境监测监察体制改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责任:

(一)配合有关部门制订生态环境保护人才计划,引进生态环境保护专业人才,加强环境保护队伍建设;

(二)配合有关部门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部门工作责任:

(一)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察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

(二)落实矿产资源和未开发利用土地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生态恢复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地下水调查、评价与监测;

(四)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土壤和耕地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共同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部门工作责任:

(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制度,协调推进环保管理制度改革,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

(二)拟订和监督执行环境保护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牵头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处理处置,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组织制定环境质量目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

(四)以环境质量为核心,制定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组织并督促相关部门实施;

(五)按照国家环境监测体制改革要求,组织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信息统一发布平台,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和环境应急监测,全面推进企业自行监测,统一发布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并做好调查评价和考核等工作;

(六)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环保标准化和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七)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计划进行政策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做好项目开发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八)组织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的补偿与恢复工作;

(九)指导协调监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

(十)监督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和上级制定的核与辐射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十一)负责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工农业污染防治、环境综合整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农村生态示范创建、生态农业建设;

(十二)组织实施危险固体废物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妥善处置危险固体废物及废弃危险化学品;

(十三)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指导和推动环境科技进步、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及环保产业发展,参与气候变化应对工作,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四)组织指导协调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条 ?城乡规划部门工作责任:

(一)将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有关专项规划、主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村镇规划;

(二)审核上报重大建设项目和重要基础设施选址定点过程中,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并按管理权限出具选址初审意见;

(三)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资料收集管理,建立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工作责任:

(一)加强生态园林城市建设,提高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水平;

(二)负责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达标运行、污泥无害化处置、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指导做好城镇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

(三)指导城市做好自来水水厂的建设与管理,保障供水水质安全;

(四)负责督促建筑施工工地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加强指导市政道路扬尘综合整治;

(五)指导做好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以及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

(六)抓好城市集中供热及供热管网建设,提高城市集中供热率,减少城区燃煤型污染;

(七)抓好绿色建筑推广。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门工作责任:

(一)编制辖区交通运输规划,推进绿色交通建设;

(二)监督交通建设项目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交通节能环保技术应用;

(三)依法对职责范围内的机动车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营运类黄标车淘汰工作;

(四)加强交通公路扬尘污染管控,减少道路扬尘污染;

(五)加强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安全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公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第三十三条? 水务部门工作责任:

(一)负责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拟定跨区域、跨流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保障河流生态流量;

(二)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河流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组织开展地下水保护和水土流失预防及治理工作;

(三)指导农村饮水安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工作;

(四)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指导重点河流滩涂的治理和开发,加大对入河排污口和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农牧部门工作责任:

(一)依法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提升方案并指导实施,促进绿色农业发展;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和耕地环境质量调查及修复治理工作;

(三)指导草原、渔业水域和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及管理,负责农业野生植物和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四)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大力推广农业清洁生产,推广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推进秸秆、废旧农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五条 ?林业部门工作责任:

(一)组织编制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对辖区林业(含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植物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生态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二)加强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负责保护和恢复森林、湿地,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以及水源涵养区等生态脆弱区的生态环境;

(三)负责林产品产地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监督管理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

(四)制订实施防沙治沙及造林绿化规划,开展荒漠化和沙化防治。

第三十六条 ?招商部门工作职责:严把招商引资项目环境保护准入关口。

第三十七条 ?商务部门工作责任:

(一)推进流通领域相关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二)负责对成品油流通市场、再生资源、报废汽车和废旧家电等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文化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工作责任:

(一)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文学艺术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营造社会生态文化氛围;

(二)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环境管理,防止噪声、震动等污染;

(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对生态环境保护进行广泛宣传,发布环境保护公益广告;

(四)在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中,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五)配合相关部门加强舆论引导,对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第三十九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工作责任:

(一)监督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工作;

(二)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用辐射设施设备监督管理,配合做好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工作;

(三)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负责供水管网末梢水水质监测,并指导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本级供水管网末梢水水质监测结果定期报同级政府;

(四)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五)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和环境公害病监测预警体系,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

第四十条 ?审计部门工作责任:

(一)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促进自然资源资产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依法对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提高使用效益。

第四十一条? 旅游部门工作责任:

(一)将旅游发展规划与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科学合理利用环境资源;

(二)指导下级旅游管理部门加强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旅游开发和经营活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第四十二条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工作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与规划、建设、环卫、绿化、公园管理等有关城市建设和管理部门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二)全面贯彻生态环保要求,负责城市管理领域内户外广告、霓虹灯及大型广告、悬挂物设置审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临街建筑物立面容貌、标志标牌、灯光亮化、临街亭棚、门面装饰装修、临时工棚、大型室外宣传咨询展销(促销)活动和便民摊点设置审批管理,临时占用人行道许可,非机动车停车点的规划管理,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审批;

(三)按照生态环保要求,实施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城市道路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商贩沿街巷乱摆摊点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运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十三条? 园林绿化部门工作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城市园林绿化和生态建设工作。

第四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工作责任:

(一)督促监管企业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落实环境保护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并严格实施奖惩;

(二)督促监管企业接受环境执法检查,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

第四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责任:

(一)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依法变更、撤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将环境违法信息纳入金昌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接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责任:

(一)负责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行政监管,做好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批、编号和发布工作;

(二)依法负责对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开展计量强制检定,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实施生产许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三)加大车用油品质量的管理力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机动车尾气检测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责任:

(一)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二)加强对非煤矿山、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三)参与依法应当参加的与安全生产事故有关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工作;

(四)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燃工作。

第四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责任:

(一)加强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配合有关部门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进行油烟治理和餐厨废弃物的规范处理;

(二)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相关部门责令关闭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其主体资格被依法终止的,注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统计部门工作责任:

(一)将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数据;

(三)按照国家和省上相关方法制度,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

第五十条? 政府法制部门工作责任:

(一)综合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法工作,及时审查修改相关草案;

(二)对本级政府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五十一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作责任:

(一)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二)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开发区规划、财政、建设、科技、安全、人事、环保、统计等分支机构生态环保工作职责;

(三)负责开发区企业设立、入驻过程中生态环保准入方面的审核工作;

(四)监督管辖范围内企业履行生态环保职责。

第五十二条? 气象部门工作责任:

(一)加强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发布天气预报及预警信息;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三)及时提供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气象信息。

第五十三条 ?防震减灾部门工作责任:配合有关部门防范和应对地震灾害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

第五十四条? 海关管理部门工作责任:对入境的固体废物、消耗臭氧层物质、外来有害物种,以及越境转移危险废物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限制或禁止出口货物的监管。

第五十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工作责任:

(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进口矿产原料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二)负责进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查检疫工作;

(三)负责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出口化学危险品及其包装的检验。

第五十六条 ?金融管理部门工作责任:

(一)完善企业征信系统环境保护信息,加强授信管理,依照法律法规严格管控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信贷;

(二)实施绿色信贷,支持企业开展污染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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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检察院和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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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检察院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环境执法监督机制;

(二)加强对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的法律监督和生态环境领域民事、行政案件的检察监督,促进规范执法和公正司法;

(三)依法打击破坏和污染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严肃查办生态环境领域涉嫌职务犯罪行为;

(四)探索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试点,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第五十八条 ?法院工作职责:

(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加大环境资源案件执行力度,及时审查受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二)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或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环境合法权益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及时采取保全和先予执行等司法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三)探索建立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及其运行机制,制定专家证人参与制度,有效推动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沟通协调工作机制,依法审理各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有效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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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每年将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及责任分解落实到同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并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第六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纳入重点督查范围,加大专项督促检查力度,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和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对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约谈下级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依法实施区域限批。

第六十一条 ?各级党委政府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成效显著的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并优先提拔任用;对不认真履行本规定、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或发生环境污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干部,在评先选优中实行“一票否决”,并暂缓提拔任用。

第六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违反本规定、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甘肃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试行)》和《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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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市环保局承担。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市委发〔201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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