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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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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6-08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发〔2016〕17号)精神,全面落实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全面两孩政策”),进一步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促进全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以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主线,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统筹推进生育政策、服务管理制度、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和治理机制综合改革,努力实现规模适度、素质较高、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的人口均衡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建设幸福金昌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尊重家庭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引导群众负责任、有计划地生育。

2.依法管理。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法治水平,切实维护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3.创新发展。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由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调控总量、提升素质和优化结构并举转变,由管理为主向更加关注服务家庭转变,由主要依靠政府力量向政府、社会和公民多元共治转变。

4.统筹推进。注重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做到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与服务管理改革同步推进、配套政策措施同步制定,着力解决妇幼健康服务资源总体不足和结构性短缺的供需矛盾。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构建形成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和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基本形成政府依法履行职责、社会广泛参与、群众诚信自律的多元共治格局,计划生育治理能力全面提高;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本实现人人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保持适度生育水平,人口总量控制在规划目标之内。

二、稳妥有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一)依法有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深入开展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引导群众依法、有计划地安排生育。做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后的政策衔接,研究制定与全面两孩政策相配套的经济、社会和家庭发展政策。

(二)加强出生人口统计监测。加强人口变动情况统计分析,发挥人口信息化优势,科学预测出生人口变动趋势。建立出生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健全出生人口监测网络。加快推进人口基础信息库和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实现生育登记、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居民健康档案等信息共享,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互联互通,实现户籍管理、婚姻登记、人口健康、教育、社会保障等信息共享。

(三)科学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根据生育服务需求和人口变动情况,超前谋划、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文化、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资源,满足新增公共服务需求,避免因生育政策调整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妇女儿童医院、普惠性托儿所、幼儿园等服务机构。

三、深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

(一)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完善再婚等特殊情形的再生育管理,符合政策申请生育三个及三个以上孩子的,仍然实行生育审批制度。依法依规查处政策外多孩生育,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严禁将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与落户、入托、入学等挂钩。优化生育服务办事流程,积极推行网上办事、一站式服务和承诺制,进一步简政便民。

(二)提升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推动妇幼健康服务信息化。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落实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加大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能力建设力度,加强孕产期保健服务和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不孕不育等生育困难人员提供必要的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加强孕产妇与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高危妊娠筛查、报告、随访、救治、转诊等制度和孕产妇、新生儿急救绿色通道。扩充产科儿科床位,加快产科儿科医师、助产士及护士人才培养,合理确定服务价格,在薪酬分配等方面加大政策倾斜支持力度。全面落实免费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实行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引导育龄人群自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规范生殖健康服务,提高群众满意度。深入开展新一轮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

(三)构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扶助力度,完善并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特别扶助制度以及其他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关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妥善解决他们在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推进计划生育与扶贫开发相结合,优先帮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实现脱贫致富。增强家庭扶幼和养老功能,建立完善生育支持、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性别平等、老人赡养、病残照料等家庭发展政策和服务体系。鼓励按政策生育,对生育政策调整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政策。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假制度。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符合《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广泛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依法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保障女性就业、休假等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性别平等。

(四)推进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按照常住人口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将流动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巩固完善流动人口信息互通、服务互补、管理互动的“一盘棋”工作机制。推进网上信息核查和共享,做好流动人口在居住地的生育登记服务。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靠实党政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按照中央及省市的决策部署,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推进卫生计生融合发展,整合服务职能,优化资源配置。深入推进健康促进模式改革,落实“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理念,开展健康危害因素源头治理,建立重大项目健康影响审查机制,营造有利于提升出生人口素质和居民健康素养的环境。完善和落实约谈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严重弄虚作假、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二)加强基层基础。优化整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资源,健全管理科学、服务优质、运行规范的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保障有力的计划生育基层工作队伍,完善宣传教育、依法管理、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稳定和加强县区、乡镇计划生育工作力量,按照常住人口比例配备乡镇、社区计生专职工作人员,乡镇计生办公室主任继续享受科级待遇。强化计划生育统计队伍建设,加强业务培训,保持人员稳定。县区、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加挂健康教育所牌子,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增强服务管理功能。配齐配强村级计划生育专干,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妥善解决好报酬待遇和养老保障等问题,确保有人管事、照章理事。

(三)强化部门协作。进一步坚持和完善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领导小组制度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人口发展影响评估机制,促进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有效衔接。各级发改、财政、卫生计生、教育、人社等部门在制定和落实“十三五”规划、出台有关政策时,要做好前瞻性安排,协同做好妇幼卫生、学前(幼托)教育、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应对工作。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抓紧实现资源整合、工作和队伍融合,加强基层卫生计生队伍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生力军作用,切实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组织能力建设和村民自治,更好地承担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和流动人口服务等工作。广泛动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四)注重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准确宣传解读全面两孩政策,大力宣传人口基本国情和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国情和国策意识。大力倡导按政策、负责任、有计划生育的理念,广泛普及优生优育优教知识。要总结推广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政策衔接、特殊情形再生育条件、生育登记服务、生育奖励休假制度、社会抚养费征收等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及时做好解疑释惑,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五)强化督导落实。县、区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改革任务,明确实施步骤。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及时掌握政策实施情况,不断完善工作措施,强化服务保障,确保政策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县、区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向市委、市政府专题报告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市委、市政府将定期开展督查,推动全面两孩政策和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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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金昌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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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9日


信息来源: 市委发〔201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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