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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足球投注平台关于印发金昌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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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2-11 浏览次数: 字体:[ ]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

  《金昌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365足球投注平台        

  2017年11月29日        

  金昌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按政策规定发放给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用于其家庭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普通自住住房和改善性住房的住房消费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运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为缴存职工提供政策咨询,维护缴存职工依法应享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

  (二)编制并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发放及回收等管理工作,并监督贷款的用途;

  (四)编制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决策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事项。  

  第五条  管理中心依据国家住房信贷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规定,为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七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直系亲属可共同参贷。

  第八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二)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缴存状态正常。由本辖区以外的住房管理中心转入的,转入的缴存期限与本中心缴存期限可以合并计算;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购房行为发生在三年之内,且所购住房已签订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首付资金达到国家规定比例;购买二手房的,购房行为发生在三年之内且已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证;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行为发生在三年之内,且有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的批准证件,所需费用概预算、已支付规定比例的付款凭证;

  (五)本人及配偶均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能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七)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职工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地(金昌)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近6个月缴存流水、异地贷款情况证明,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缴存职工在本地商业银行有住房贷款,按时偿还一年以上,尚未结清的,可以申请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应在管委会批准的最高贷款额度内,结合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年龄、收入、月还款能力、信用状况、负债情况、最高贷款年限以及所购建住房情况等综合确定可贷额度。

  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之内。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短不得低于1年,最长期限为30年,且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当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已发放的贷款,期限为1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当年不执行新利率,于次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同档次最新法定利率。

  已办理贷款手续但未发放的贷款,贷款发放后直接执行新的法定利率。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借款申请人向管理中心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 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贷款申请的审核,并做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及时办理抵押担保等手续;不准予贷款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准予贷款的手续,管理中心应在不动产登记证明收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第十五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二)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证明;

  (三)首付款支付凭证或契税完税凭证;

  (四)个人征信报告;

  (五)管理中心规定的有效担保材料;

  (六)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范围包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等费用。

  第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所购住房抵押担保方式,借款人也可结合本人实际情况采取质押、保证等其他担保方式。

  (一)住房抵押担保

  抵押是指借款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其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财产作为抵押物的一种贷款担保方式。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抵押财产的价值,并由管理中心根据抵押财产情况确定贷款额度。

  借款人以共有产权房屋设定抵押的,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并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借款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现自有住房抵押担保为主。

  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房产,在抵押期间遇有政府征收时,借款人应事先通知管理中心。征收补偿费用应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全部还清贷款有困难的,需按管理中心要求重新提供抵押物或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担保。

  (二)质押担保

  借款人可以用凭证式国债、定期存单等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借款人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借款人必须与管理中心、受托银行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将有价证券交由管理中心保管。

  (三)保证担保

  1.保证人的担保方式一律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人必须是经管理中心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或法律允许提供保证担保的各类单位。借款人提供自然人保证担保的,其须属于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且无不良信用记录。同时,为防范资金风险,借款人及保证人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由管理中心予以封存,以作为联保。

  2.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担保。借款人可以选择管理中心认可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必须具备相应的担保能力,并按担保总额一定比例,缴纳相应的保证金至管理中心贷款保证金专用账户中。

  发生借款人违约情形,管理中心可直接划转保证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或担保公司保证金,用于清偿借款本息及罚息。划转后管理中心及时书面通知保证人或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便于其行使追偿权。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面签制度。

  第二十条  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贷款的审核审批管理,建立初审、审核、审批的三级贷款审批制度。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借款合同的管理,规范借款合同主要条款,对借款合同填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开展日常性审查。

  第二十二条  管理中心应当负责贷后检查、风险监测、贷款回收、担保债权管理、借款合同变更、逾期贷款催收、不良贷款处置、贷款档案管理等工作,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为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贷方式。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变更借款合同的,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经管理中心同意后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生效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在借款合同履行期内,借款人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有权对借款人、担保人采取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借款人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贷的;

  (二)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

  (三)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或在合同到期后未归还贷款本息的;

  (四)借款人因诉讼发生经济纠纷,不能正常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五)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代理人,或其已继承财产的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代理监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六)抵押人未经管理中心书面同意,将抵押物拆迁、出售、转让、赠与等擅自处分的;

  (七)借款人拒绝或阻挠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保证能力、抵押物被征收、损毁不能清偿债权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未按管理中心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措施的;

  (九)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债权保护措施包括: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解除合同,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三)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和罚息;

  (四)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偿贷款本息;

  (五)按照合同约定提前追索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

  (六)依法追偿贷款本息;

  (七)追究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机制,明确催收工作责任。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构成违约的,应当依照借款合同约定进行处置。处置后形成贷款损失的,应当按照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贷款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报呆账核销。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管理中心应当及时办理贷款清户和抵押(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管理中心负责做好贷款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销毁和移交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管理中心应当强化对受托银行日常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管理和监督,开展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考核工作。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利用虚假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停止支付或提前回收全部贷款,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骗贷的,管理中心应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所在单位、其主管部门或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同时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及住房消费提取申请;

  (二)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虚假证明造成骗贷的,管理中心提请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所在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责任;

  (三)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伪造印章、证件、合同、发票等造成骗贷的,管理中心应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四)管理中心应对骗贷的借款人、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十二条  缴交单位未办理正常缓缴手续,借款人在贷款手续完成后恶意停止缴交住房公积金连续12个月,管理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余额。    

  第三十三条  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造成贷款风险或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受托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或委托贷款协议约定的,管理中心可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要求限期整改,并可依据《金昌市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业务考核办法》,下调委托业务手续费等措施,直至撤销其承办资格。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遇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新的规定时,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365足球投注平台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统一登记号为:JCSZF〔2017〕2号,有效期5年。

信息来源: 金政发〔2017〕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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